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是否废止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库中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注释:条款失效,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 请问这个注释是指仅营业税有关的规定失效,其他条款仍有效吗?还是已经全文废止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其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失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规定,本文有关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为时效性。 因此,财税〔2000〕42号文件部分条款已失效,具体参照以上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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