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处理答疑选编
财政部会计司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交流互动”版面“留言回复”陆续回答了网友留言的会计核算咨询问题。现选编其中部分回复内容转载如下:
1.问:1、本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月底需要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然后再将“转出未交增值税”余额结转到“未交增值税”?2、如果当月无销项,只有进项,月底是否需要将进项税额余额结转到“转出未交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2.问: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
答:企业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计入管理费用。
3.问: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但这几年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又启用了这两个科目。虽然企业和政府准则的核算内容不同,但对于费用的待摊或预提应是一致的;也就是说,现在企业是否也可以重新启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呢?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4.问:我单位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计划奖励优秀办税人员,请问奖励给员工该做什么分录?已了解到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咨询了当地税务局办税人员免征个税。我单位收到返还做了分录,借银行,贷其他收益和应交税费销项税,并计提了城建税及附加。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奖励给办税人员时,通常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5.问:现在因为疫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按1%计算,所以我们在入账的时候是按1%确认的不含税收入及销项税额。但在1季度我们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所以进行了减免,但是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免税额是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的,那我们在将未交增值税确认至“其他收益”的时候是可以直接按账面确认的1%销项税额直接确认还是需要调整到与增值税申报表减免税额一致?
答:企业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进行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
本答复仅适用于该问题所提供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类似问题仍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会计处理,不宜简单直接适用。
6.问:A公司是物流运输企业,发生事故导致客户(可能是最终收货人,即客户的客户)索赔,原准则下A公司将相应索赔扣除供应商赔偿、员工责任赔偿、保险赔偿后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新收入准则后,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将支付给客户的索赔款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供应商赔偿作为主营业成本的抵减项处理,那么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和员工责任赔偿该如何处理?是作为业务收入补偿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是成本的补偿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还是将保险理赔视为单独事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您提问问题所描述的因发生事故导致的向客户赔款,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九条的应付客户对价。
7.问:企业代扣代缴支付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反映在现金流量表的哪个项目?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应列示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
8.问:如果一个企业集团的成员中,既有一般企业,也有金融企业;既有盈利组织,也有非盈利组织(比如非盈利的医院、学校等),那么其合并报表应该用格式呢?是以《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规定的格式为基础吗?
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本通知附件中的合并财务报表格式涵盖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以金融企业为主的企业集团,应以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为基础,结合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后编制。
9.问:执行认缴制后的注册资本,在股东实际缴付前,应该怎样进行的账务处理?是否参考证监会2020年11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另外,被投资方呢?“二、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答:企业应当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安排,综合考虑投资方的权利等事实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0.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指引净额法下,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这句话,补助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前期已提的折旧需要调整吗?
答: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您的问题未要求进行追溯调整。
11.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请问私募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是否需要纳入公司财务合并报表范围?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章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财会〔2015〕23号)第一项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应当如何判断是否控制其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进一步规定。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判断。
12.问:公司支付给税务局和本单位工会的工会经费,现金流量分别是什么?
答:针对您所提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的工会经费,应在“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列示。
13.问:按照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购进货物已经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次月冲红退款进项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还是直接冲减进项税处理?是:错:银行存款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还是:错:银行存款贷:库存商品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答:针对您背景中所提问题,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有关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或待抵扣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14.问:1、根据最新租赁准则要求,针对房屋建筑物,出租人经营租出的,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2、针对房屋建筑物,在租赁准则特殊租赁业务——售后租回中,属于销售的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使用权资产核算,但是出租人作为经营租赁核算时,针对该房屋建筑物应确认为固定资产,还是投资性房地产?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和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15.问:基金管理公司一级会计科目设置应参考哪个政策法规文件?
答:基金管理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的要求设置科目。
16.问:因对方资金困难,我司有笔债权确认无法回收,客户以自有房产抵债,房产发票金额小于对方欠款金额,不过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变更后双方货款两清,房屋价款与债权间的差额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7.问:我公司按照政府发布的文件,预计按照本年销售数量可以获得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按照往年经验预计在明年8月做出公示,明年10月收到款项,请问,我司在什么时点确认该笔其他收益,是计入本年利润,还是明年的利润?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如果企业已经实际收到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如果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尚未收到补助资金,但企业在符合了相关政策规定后就相应获得了收款权,且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这项补助成为应收款时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18.问:应交增值税下设进项税、销项税、转出进项税等专栏(三级科目)是否需要按月结转?如果按月不需要结转,年末需要结转吗?
答: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19.问:福利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持续稳定,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但是否属于与公司正常业务相关的政府补助?怎么判断与公司正常业务的相关性?
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20.问:1.若本月无销项税额(无应纳税额),但是有可抵扣进项税额时,此时是否需要进行加计抵减的计提,如需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2.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否只在实际抵扣应纳税额时,才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3.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否需要每月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每月计提(无论是否应纳税额是否为零),如需要如何进行账务处理?4.若加计抵减需要每月计提,那若政策结束时,存在的未抵扣加计税额如何冲销?
答: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21.问: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纳人,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半征收的政策。会计账务处理是先全额计提再将减免的税款转入其他收益,还是直接按减半后的金额计提?
答:根据您所提供的背景信息,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本答复仅适用于该问题所提供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其他类似问题仍需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具体判断和会计处理,不宜简单直接适用。
22.咨询问题:您好:员工在京东购买了商品,在京东APP上有“查看发票”按钮,点击按钮后手机屏幕上出现了一张电子发票,员工把这张电子发票截图上传到了公司报销系统(公司报销系统可以进行无纸化报销)报销,请问这张发票截图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谢谢!
回复: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有关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Note:.《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规定,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咨询问题:会计司领导:您好!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希望解答的是,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是货币性项目还是非货币性项目?或者说怎样判断预付账款和预收账款是货币性项目或非货币性项目?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非货币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
预收账款是企业为将来提供商品或服务而预收的金额,预付账款是企业为将来获取商品或服务而预付的金额,预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均不满足货币性项目的定义,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24.咨询问题:咨询一个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中记账本位币规定的理解问题.准则原文:第二章记账本位币的确定第四条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企业通常应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按照本准则第五条规定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五条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请问,1."为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是否比例最大的那个货币就可以判断是"为主的货币".例如在一个涉及国际销售的公司中,涉及10种货币的销售和收款,其中比例最大的美元占30%,其他币种的比例均小于10%,是否可以判定美元是"为主"的货币。
2.另外一个情况,上述"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有三条,如果第一条是美元,但是其他两项是人民币,例如,进行商品和劳务销售价格结算的95%是以美元进行的,但是其采购和融资均发生在国内,使用人民币结算和定价,如果该企业管理当局只凭其中的第一条就判断该公司记账本位币为美元,是否将被相关部门判定为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行为?如果违背了应该由哪个政府机构进行处罚?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四条和第五条,企业选定记账本位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通常以该货币进行商品和劳务的计价和结算;(二)该货币主要影响商品和劳务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费用,通常以该货币进行上述费用的计价和结算;(三)融资活动获得的货币以及保存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所使用的货币。
企业在实务中确定记账本位币时,上述因素的重要程度因企业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需要企业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但这并不代表企业管理层可以根据需要随意选择记账本位币,而需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将一种货币确定为记账本位币。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其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需说明变更理由。
25.咨询问题:会计准则有关融资售后回租资产递延收益按折旧进度进行分摊,请问分摊的期限是应该按折旧期限还是回租期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三十一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因此,对于形成融资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其递延损益应当按照折旧期限进行分摊。
26.咨询问题:我公司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融资租赁),租赁期为5年。租金全部以或有租金的形式收取(假设每年按设备产生的收入10%),请问承租人在收到租赁设备是该如何记账(是否计入固定资产,资产价值如何确认)?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如何记账?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对于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如果设备租金完全取决于未来每年产生的收入,可将其作为或有租金处理,不纳入最低租赁付款额。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所述情形可能为0)。或有租金应根据准则规定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7.咨询问题:1、担保企业如何执行新会计准则?财政部[2005]17号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是否继续有效?2、新会计准则仅在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应用指南中简单的一句带过: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这句话太过笼统,给企业的操作预留下的空间看似很大,但实际上缺乏可操作性,单个的企业不可能具备如此强大的业务能力。我们做出的报表要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目前,绝大数的担保企业仍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根本不去理会新会计制度,他们仍然认可2005年的核算办法,主要原因是担保企业的业务与保险公司存在非常大的不同,应用指南所列报表格式,存在很大差异,无法操作!3、经我们自行“调整和补充”后编制报表,是否会得到税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认可?急切盼望得到您们的答复!
回复:《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之一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财政部将适时废止《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原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财政部发布了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列报格式和项目等,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
28.咨询问题:企业短期融资券在什么科目核算
回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对持有短期融资券形成的金融资产或发行短期融资券形成的金融负债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会计科目设置可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29.咨询问题:我们在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时,遇到了一个比较有趣的个案,特致信贵会咨询。A公司与某业主签订了一份20年的租约,合同约定第1年为免租期,每5年递增10%;A公司同时将该物业转租给第三方租户,租约为5年,合同约定第1年第1季为免租期,每年递增5%因为A公司转租给其他公司的年限一般为5年,经测算,如果A公司以5年为一期按直线法摊销租金成本,比起按20年直线法摊销租金成本,会更加合理和符合现金流的规律。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请问请问这"合理"的定义是什么?企业如果采用更为合理的方法,是否需要的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如需,请问审批的程序是怎样的?我司采用上述方法摊销租金成本是否可以?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使用租赁资产的模式等实际情况判断应采用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认租金费用。本例中,A公司与业主签订的20年租约仅第1年为免租期,如以5年为一期按直线法确认租金费用,则导致因出租人提供的免租期租金优惠在第1个5年期,而非在整个租赁期间内确认,导致该方法未能更合理地反映企业使用租赁资产的模式等情况。
30.咨询问题:尊敬的部委领导:我单位为人寿保险公司,近期准备开展保险合同转换、权益转换业务。保险合同转换是指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可于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将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险费转换为新合同;权益转换是指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可将保险金以趸缴方式投保人身保险。对于此两类业务的会计核算,应仅在营业收入明细科目内部借贷,还是收入、成本分别记账?具体可以参照哪些文件资料。谢谢!
回复:保险合同转换和权益转换应当视为旧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新保险合同设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原保险合同》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进行会计处理。
当投保人申请将现有寿险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转换为新保险合同时,在企业审核通过后,应将旧保险合同按约定计算结果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退保金”,贷记“应付赔付款--退保金”,同时转销与旧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当新保险合同经企业审核后,借记“应收保费”,贷记“保费收入”,借记“应付赔付款--退保金”,贷记“应收保费”,同时确认与新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当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申请理赔并获得审核通过后,企业应根据最终审核通过的理赔金额,借记“赔付支出”,贷记“应付赔付款--死亡给付”,同时转销与旧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记入当期损益;当受益人同意以趸缴的方式将获得的赔偿金投保新的保险合同时,在企业审核通过承保后,借记“应收保费”,贷记“保费收入”,借记“应付赔付款--死亡给付”,贷记“应收保费”,并同时确认与新保险合同相关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31.咨询问题:河南万基铝业与民生金融租赁公司签订了售后租回协议,为签订这项业务发生的手续费和资产管理费是否需要作为初始直接费用?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通常包括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判断相关费用是否符合初始直接费用的定义。
32.咨询问题:请问财政部会计司: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是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还是“其他应收款”核算?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是否要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有没有相关具体的文件规定?期待你们的解答。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3.咨询问题:甲公司出租一办公场所给乙公司,租期为2013年9月-2016年8月,2013年9月-2013年11月为免租期,2013年12月-2014年12月,每月租金1万元,2015年每月租金1.1万元,2016年1-8月每月租金1.2万元,租赁期内,甲公司共收到租金35.8万。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处理方式: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处理方式: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请问,出租人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在会计核算上应确认收入是多少,承租人乙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在会计核算上应确认费用是多少。我问了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他们的回复五花八门,请贵部领导予以权威答复,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并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收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因此,在免租期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甲公司应当确认租金费用,乙公司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如无其他合理方法,甲公司应将整个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按直线法在租赁期间确认租金费用,乙公司应将整个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额按直线法在租赁期间确认为租金收入。
34.咨询问题:1、售后回租业务中期初手续费是计入资产价值,还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售后回租业务中,存在残值的资产处理时,租回资产计提折旧时,是(新入账价值-原值*残值率)/剩余使用年限,还应该是(新入账价值-新入账价值*残值率)/剩余使用年限,前者收回时整个资产价值是没有影响的,后者由于残值的改变,计提的折旧会改变,收回时整个资产也会变化。这两者应该采用哪个方式进行处理?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同时,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对新的融资租入资产计提折旧。
35.咨询问题:1、融资租赁中非按月支付租金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应该按支付租金时确认财务费用,还是按月分摊确认费用?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因此,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按照会计分期进行确认,而非在实际支付时进行确认。
36.咨询问题:请问企业购入理财产品如何使用那个科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短期投资),理财产品包括两种固定期限和不固定期限。谢谢
回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等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管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模式及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购入的理财产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会计科目设置可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37.咨询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章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请指点以下问题:一、例如:6月份我个人休了两天年假的带薪假期,公司采用非累积带薪缺勤制度,月薪6000(假设月工作天数20天,即日薪300元),那么计提工资时是否是做以下分录:借:管理费用60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短期薪酬-带薪缺勤—非累积带薪缺勤600还是借:管理费用60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6000二、再例如:2014年我的两天年假的带薪假期未休,公司采用累积带薪缺勤制度,月薪6000(假设月工作天数20天,即日薪300元),2014年底应该需计提以下分录:借:管理费用6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600第一种情况:在2015年1月时,我休去年年假两天,那么1月份工资计提时借:管理费用54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2015年1月发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600(冲去年已计提)贷:银行存款等(不考虑扣缴保险及个税等)第二种情况:在2015年1月时,我休去年年假两天,那么1月份工资计提时借:管理费用60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6000同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600贷:管理费用6002015年1月发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6000贷:银行存款等(不考虑扣缴保险及个税等)6000实务中具体是怎样操作呢?另如我2015年仍未休这两天假期,公司拟补偿给我,那么是否是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600贷:银行存款600总结以上即:在当月计提工资时是否将当月实际发生的缺勤工资从“工资”中分离出来在“带薪缺勤”中独立核算,还是只有提供了补偿的职工缺勤才在“带薪缺勤”中核算呢?在“带薪缺勤”中核算的具体是什么?急切盼复,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企业确认职工享有的与非累积带薪缺勤权利相关的薪酬,视同职工出勤确认的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通常情况下,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已经包括在企业每期向职工发放的工资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因此,对于问题一,会计分录可以简化为:借:管理费用6000,贷:应付职工薪酬6000。
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对于问题二,假设职工休年假时首先使用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则2014年底确认累计带薪缺勤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6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600。2015年1月计提工资时的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5400,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发放工资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工资5400,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累积带薪缺勤600,贷:银行存款6000。
38.咨询问题:请问:1、用工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公司工作,由劳务公司向用工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用工公司据此向劳务公司支付款项,劳务人员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等由劳务公司发放和承担,那用工公司会计核算时是否将劳务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内?(全额支付情况)2、用工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公司工作,用工公司对劳务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时也代扣代缴五险一金,那用工公司会计核算时是否将劳务费(包括劳务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和劳务公司管理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范围内?(差额支付情况)请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前后进行回复。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符合本准则关于职工的定义,适用本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
39.咨询问题:《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规定中没有明示套期关系下买入期货怎么进行会计处理。请问按最新规定其保证金、手续费各应怎么记账?(各入什么科目)实务中有人处理情形一1.初交保证金时借:套期工具—期货交易保证金1000贷:其他货币资金—期货结算保证金10002.月末价格变动时借:套期工具—期货交易保证金200贷:套期损益—存货套期200实务中有人处理情形二1.初交保证金时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1000贷:银行存款10000借:期货交易清算0贷:套期工具—期货合约02.月末价格变动时:借:套期工具—期货合约200贷:套期损益—套期工具200借: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200贷:期货交易清算200
回复:2017年3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
企业初交保证金时,应当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
40.咨询问题:我公司为美国上市公司在中国的一家独资公司,母公司实行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我公司也在享受之列,请问我公司员工享受的母公司股票期权是否要我公司(中国公司)账务中处理?如何处理?多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负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咨询案例中,如果接受服务公司(中国子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41.咨询问题:请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不能计提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费用?
回复:《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上述条文中的实际发生,是指职工实际提供了服务。该条文与企业是否需要计提职工福利费无关。是否需要计提职工福利费主要涉及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42.咨询问题:您好!本人对租赁准则后续计量存在疑问,希望后续应用指南可以进一步明确。包括:1.准则要求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请问是否按照当月增加,当月不折旧处理?2.后续因合同变更或终止需计入当期损益,是否需要区分原因分别计入折旧费或利息费用?3.使用权资产折旧对应费用是否可以沿用原租赁项目所使用的费用科目?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承租人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43.咨询问题:您好。如果公司的母公司为在海外上市发债的公司,执行IFRS,并定期公布公司的财务报告,为了与母公司保持一致,避免准则差异产生的巨大工作量,并且能够做到严格执行IFRS,且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开可见,该中国公司是否可以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新的租赁准则。谢。
回复: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44.咨询问题:您好,请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中,第47页例27,表3中,“本期公允价值变动”一列的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非常感谢!
回复:《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应用指南2018第47页例27表3中,“本期公允价值变动”一列为例题给出的已知条件。
45.咨询问题: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2018-12-11)中会计处理用“预计负债”是否正确?认真研读准则及应用指南觉得应该用“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或“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该案例的会计处理正确,其分析依据请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75~80页;《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负债》第八条;《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209页等相关规定。
46.咨询问题: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是否不妥,与本科目名称相违背,损失以负数填列,冲回用正数,是否会给投资者带来误导?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的有关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应当结合报表项目及金额等内容阅读和理解。利润表中的“资产减值损失”作为加项计入营业利润,因此损失应当以“-”号填列。
47.咨询问题: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关于这段文字的会计分录,具体应该如何处理,请教,非常感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所提问题是税收政策问题。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48.咨询问题: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企业适用于小会计制度准则应记到哪个科目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9.咨询问题:请问,中小企业是否都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只针对小企业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50.咨询问题:请问公司月末如果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当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月末是否要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同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的专栏无需结转。
51.咨询问题:你好,请问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里面规定月末多交的增值税要做如下处理: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请问月末如果有留抵增值税进项税额属于多交增值的情况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相关规定: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52.咨询问题:本单位为军工企业,生产的军用装备,时常因为技术问题返厂进行无偿排故和修理等。请问是否可以在确认收入时,按时产品预计的排故修理费用确认预计负债呢?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判断无偿排故和修理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53.咨询问题:之前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财政部会计司编写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但这本书之后未见有新出版的会计准则讲解的合订本,请问是不是没有出版了?如果有新出版的,请问在哪里买?谢谢
回复:截至目前,《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之后未再编写出版类似合订本。
54.咨询问题: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大部分在客户的场地进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的商品,因此按照新收入准则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问题一:此类业务建筑业是否只能使用投入法,如果用产出法计量(企业与客户和监理方当期确认的产值计量,部分上市公司一直这样)是否违背产出法中提到的“当选择的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时(建筑产品的控制权一直在客户手里),不应采用产出法。”?问题二:如果建筑业可以用产出法计量当期收入,那么当期对应的成本如何计算,是否按照之前《建造合同》的方法用履约进度乘预计总成本?问题三: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那么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是否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为履行合同可能会发生各种成本,企业应当对这些成本进行分析,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规范范围的,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相关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55.咨询问题:请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资产=负债+净资产,这些基本的规定,它们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56.咨询问题: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财税字(1995)52规定的农产品范围),免征增值税,是否属于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项第4点所说的“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您所提问题是否属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范围,建议咨询税收部门。
对于属于财税[2016]36号范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57.咨询问题:请问,是否所有的BOT项目在实际执行中都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2号文件,是否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可以参照的文件。同时,PPP项目在实际执行中是否都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2号文件,是否有特殊情况或其他可以参照的文件。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对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58.咨询问题:领导和专家你好!请问:加工企业的供应商赠与的材料在财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赠与的材料在发票中不体现数量和金额(包括折扣),但在合同中只体现数量(金额是0)是依据发票入账还是可以依据合同入账?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办理增值税和所得税?较急,非常感谢回复!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会计处理,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赠予材料的交易实质,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关于税收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59.咨询问题:请问,会计准则2号不让确认“固定资产”是站在什么角度?对于项目公司是按《公司法》成立的,股东有出资和分红及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且资产产权属于项目公司,为什么不能确认“固定资产”。有一个ppp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政府占49%、社会资本方占51%股份,建设、运营、移交,即为通常表述的BOT模式,建设资金来源于股东出资和项目公司借款,运营期25年。项目公司收入来源为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成本为运营成本及三大费用,对于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方按《公司法》取得利润分红取得收益,项目公司将建设期的支出列入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结转为固定资产,因为符合资产确认定义。但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按会计准则解释2号第五条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要求项目公司按“混合模式”确认为“无形资产(使用者付费、按估计值)”和“长期应收款(政府付费)”。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相关规定,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60.咨询问题:请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第十二条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请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是特指同比吗?在实际工作中的季度利润表中的“上期金额”是指上年同期数据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1.咨询问题:依据2018年9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关于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收到的代扣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明确了算作是“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故在其他收益科目列示?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62.咨询问题:税务对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减免的征值税属于16号准则当中的政府补助吗?应该计在哪个会计科目下?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63.咨询问题:尊敬的老师,您好,我想请问新收入准则下,企业赠送给客户的促销品,应如何核算:1.是属于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结转至销售成本,并且分摊正常销售订单的收入;2.还是属于应付客户对价,其成本要冲减销售收入;3.还是属于销售费用,其成本结转至销售费用。请老师指导,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企业赠送促销品的交易实质进行会计判断,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进行会计处理。
64.咨询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的印花税是构成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还是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65.咨询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中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请问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一次性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吗?
回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十四条,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66.咨询问题:原建造合同准则下,我司已完工未结算款,报表上列示为存货,考虑亏损合同预期损失时,计入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按新收入准则亏损合同的应用案例,写的是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预计负债。那么我们是不是将存货跌价准备调整到预计负债去?我们集团咨询德勤审计师,回复是区分情形:如果期末形成了已完工未结算款,则表明存在资产,预期亏损确认减值准备。如果期末形成了已结算未完工款,则表明期末是一项负债,预期亏损才是按案例里写的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确认预计负债。但我认为,亏损合同是从整个合同收入与预算总成本比较的角度来考虑预期亏损的,与期末形成的是已完工未结算还是已结算未完工没有关系,我认为应该按应用案例里的确认主营业务成本,计提预计负债,包括以前的建造合同存货跌价准备也应该转入预计负债。请问我的理解准确还是审计师的意见准确?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67.咨询问题:疫情期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财政部能否出个解读公告?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网上有很多做法是计入其他收益;企业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1.增值税免税,是否可以可以直接做: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含税)还是应该: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其他收益是不是应该用第一种做法比较好?2.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免征的情况下,是否是无需做账务处理,如果是减征,能按照减征后的做账务处理吗?借:税金及附加等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是一定要通过其他收益核算?政府补助准则中解释: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什么是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个税代扣手续费返还也用了这个会计科目,其他的还有什么能举例或解释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1.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无需账务处理。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加计递减、债务重组等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也可能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68.咨询问题:在执行以前收入准则期间,我们国家对于现金折扣一直都采用总价法,销售方或者采购方所产生的现金折扣都直接计入财务费用,但近期学习新收入准则,看到国内很多教材说法不一。有的教材认为,现金折扣属于准则中的可变对价,在销售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交易价格实际上属于可变对价,最终如果销售产生现金折扣,应当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还有的教材说,现金折扣是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本质上是企业筹集资金过程中产生的间接期间费用,因此仍然按照总价法计入财务费用。此外,查阅了2020年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制的《初级会计实务》一书,该书在收入这一章节关于现金折扣的业务处理中,将现金折扣计入了财务费用。以上是主要困惑,按照以前的收入准则,现金折扣必须采用总价法核算,其折扣因计入财务费用,新准则引入了可变对价这一概念,但对于以前的现金折扣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请问财政部的老师:1.目前现金折扣,企业是否可以自行根据情况,选择使用总价法或者净价法2.销售方现金折扣目前是冲减收入还是计入财务费用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即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9.咨询问题:保险公司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发放给代办人员的部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70.咨询问题:尊敬的会计司,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五条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跟老准则相比,对风险及控制权的转移有所弱化。如企业与客户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EXW贸易条款,也下了订单,但企业尚未发货、也未收款,但是客户写了一份承担货物风险及所有权的声明函,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确认销售收入并开具发票?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仅凭你所提的“承担或无风险及所有权的声明函”并不能作为收入确认的唯一依据。
71.咨询问题:新的报表(一般企业)没有了应收利息与应付利息项目,涉及原上述项目的内容在哪个项目列示,请明确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相关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他应付款”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数填列。
72.咨询问题:您好!我咨询一下我国现行会计科目中对“应收账款”具体的定义内容是什么?该“应收账款”的定义,是否是各类会计在做账务处理时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内容?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只有在合同对价到期支付之前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的权利,才是无条件的收款权。
73.咨询问题:(财会【2018】15号)对利润表“研发费用”的填列解释是否有问题?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4.咨询问题:财会〔2019〕6号文件的附件资产负债表里没有单独列示长期应付职工薪酬,是要合并列示在应付职工薪酬吗?还是可以自行单独列示?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报表项目。
75.咨询问题:请问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4号,目前是否仍然有效,还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及外商企业法发布后已经被废止?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财政部关于印发<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4〕14号)暂未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等活动的企业,即指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76.咨询问题: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公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案例-亏损合同案例》因为未考虑税费问题,因此提出以下问题:工程合同在按履约进度进行收入确定时以下哪种方法为正确的确定待转销项税额的方法?1.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0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9主营业务收入1002.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借:应收账款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93.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1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第三种方法为不确定待转销项税额,在确定应收账款时直接确定应交销项税额)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三、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结算价款时点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77.咨询问题:想请问下,2018研究开发费于管理费用中列示,2019需要单列示后,披露的口径发生变化,披露口径中各细项的2018年数是否需要追溯?若有,是否有相关法条支撑?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关于比较信息列报的有关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等有关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
78.咨询问题: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公司为国有非上市企业,请问:一现在企业是否可以提前适用新的会计收入准则,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2017)》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收入是否可以根据第三项条件,即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按照一段时间确认收入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2.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第十一条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79.咨询问题:请问对于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会计实务中应用不同的机构之间出现不同理解。由哪个部门可以作为权威的裁判。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80.咨询问题:2004年财政部颁发了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而2006年又颁布了针对于境内所有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农业企业会计核算方办法有没有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而废除呢?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的规定,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农业企业执行。
81.咨询问题:请问,同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两个公司,这两个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请问这两家公司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合并?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财会[2006]3号)的规定对交易是否符合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咨询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一)》中,就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做了如下解释“一、问:如何认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答: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通常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发生在同一企业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合并。除此之外,一般不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请问这个解释是不是还有效?同一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五条(财会[2006]3号)的规定对交易是否符合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进行判断。企业之间的合并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综合构成企业合并交易的各方面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83.咨询问题: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劳务公司,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16号对“政府补助“”进行了修订,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享受财税2019年22号文件增值税减免部分,属于政府补助的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
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当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84.咨询问题: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10%进项税的企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按加计抵减10%进项税后的应纳税额计提费用,还是将加计抵减10%进项税部分的税金及附加计入其他收益。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9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10%进项税的企业,税金及附加是直接按加计抵减10%进项税后的应纳税额计提费用,还是将加计抵减10%进项税部分的税金及附加”属于税收问题,请咨询税务部门。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85.咨询问题:按照39号公告,公司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实务操作中,发生抵减金额只要直接在缴纳增值税时,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那在发生进项税的时候,对进项税的10%加计抵减需计提,先行冲减成本费用嘛?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是针对《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暂时性政策的一种简化会计处理方式。发生进项税时,对进项税的10%加计抵减不需做会计处理。
86.咨询问题:请问月末如果增值税进项税大于增值税销项税,形成留抵税额,这个留抵税额需要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月末如果增值税进项税大于增值税销项税,并不属于留抵税额,不需要结转。
87.咨询问题:贵司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各明细科目余额在月底或是年底是否需要结转为零?如果需要结转正确的账务会计分录如果做?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例如“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为“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专栏,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贷方记录,不涉及结转。
88.咨询问题:各位老师你们好:《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在该解读中,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才把加计抵减金额计入其他收益。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需要入账吗?如果入账该怎么进项账务处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请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方网站“政策解读”栏目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进行会计处理。无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抵减金额不需要做会计处理。
89.咨询问题:我司是一家对国有房屋进行经营的国有企业。其中主要的业务涉及公租房等国有房屋的出租,按照目前税收政策公租房租赁的租金收入产生的增值税可以免税,在账务处理时是应该直接按照租金收入全额计入营业收入还是按照不含税金额计入营业收入,增值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90.咨询问题: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请问,转入当期损益应转入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哪个科目?如果都可以,更偏向使用哪个科目?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缴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91.咨询问题: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实际的会计处理中遇到问题,因为我们单位适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中没有关于“其他收益”科目的相关说明,那么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款时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缴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92.咨询问题:尊敬的财政部会计司领导,您好,我是一名银行会计人员,有以下关于信用卡业务的会计问题需要咨询:信用卡分期业务主要包括账单分期业务、现金分期业务及消费分期业务,是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之一,但据了解目前银行业内对于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的核算和列报方式并不一致,有的在手续费收入反映,有的在利息收入反映。我们理解该收入作为手续费反映可能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属于早年形成的行业惯例。从实质上看,信用卡分期业务的定价模式与传统贷款类似,分期收入实质上用来覆盖资金成本、信用风险成本和操作成本。持卡客户对于分期手续费,也通常理解为是向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而非享受银行的增值服务的对价。近几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收入》陆续颁布实施,对照准则规定,我们考虑信用卡分期业务似乎更适用于金融工具准则而非收入准则,在利息收入反映更符合业务实质。对于上述实务困惑,烦请领导予以指导:信用卡分期收入是否应当在利息收入反映?谢谢
回复: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利息收入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参照《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相关规定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
如果银行从事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对应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且信用卡分期业务收入实质上主要为弥补货币时间价值、信用风险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那么银行应将其确认为利息收入,并进行相应列报。
93.咨询问题:我公司于2020年1月港股上市,可否于2018年1月1日前提前适用新准则。“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回复:根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
企业最早可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
94.咨询问题:请问,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在租赁期内正常计提折旧,现租赁期正常结束,对期初已确认的使用权资产及租赁期内已计提的折旧如何处理?(使用权资产期末余额等于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期末余额)
回复:租赁期结束时,企业按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与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的账面价值做相反分录,使用权资产和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无余额。
95.咨询问题:因疫情,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中止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根据2020.7.1《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应用案例-租赁》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zlzzyyal/202007/t20200701_3542102.htm续上述案例在2020年9月30日中止融资租赁,2020年9月30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793148.00元固定资累计折旧277599.00元,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方余额)353506.00元,未确认融资费用(借方余额)21494.00元。财务处理: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53506.00;借:累计折旧277599.00元;借:?(差额183537.00元怎么处理)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793148.00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1494.00元。请问:差额183537.00元怎么处理?
回复:本问答中提及的情形不适用我部2020年6月19日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
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终止确认租入的固定资产、长期应付款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并确认相关损益。
96.咨询问题:请问金融企业(如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在2019年2月1日买入一笔同业存单,到期日为2020年2月1日,在2019年对该笔同业存单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在2020年2月1日到期正常全额收回,如果2019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20年4月3日,那么该笔同业存单转回的减值准备计入2020年度损益还是要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来调整2019年度财务报表?非常感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将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号)并参考该准则讲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是否已经存在。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回同业存单款项,属于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即非调整事项。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已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不能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交易情况认为已计提减值存在不合理,并进而调整上年度财务报表。
97.咨询问题:“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该计入什么会计科目呢,后续分期计入的损益是什么会计科目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出租人将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根据租赁标的资产不同,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会计科目,租赁期内按照与租赁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相应成本费用等损益科目。
98.咨询问题:请问制造类企业生产的,按存货核算的机器设备,除用于销售外,增加了租赁经营方式,租期结束,承租方有续租、终止租赁或购买的选择权,此种情况(以租代售)下,关于出租方的账务处理、收入成本的核算,适用哪些会计准则呢,我查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没有写具体,请问还有没有其他相关的准则可供学习参考,谢谢。
回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制造业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对生产机器设备的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99.咨询问题:请问老师,融资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应该如何计量?目前所查询到的有效政策文件如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担保合同》第十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以上文件,个人理解的会计处理方式为:按照当期保费收入的50%计提,并冲回上期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请问老师,是否正确?
回复:融资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确认担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担保费收入的调整。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企业,根据第六条 (十一),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财务担保合同,是指当特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债务工具条款偿付债务时,要求发行方向蒙受损失的合同持有人赔付特定金额的合同。
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等相关规定,建议咨询财政部税政司等相关部门。
100.咨询问题:您好!我想请问:员工加班餐费应该在哪个会计科目里列支?是否可以列入福利费?此外:是否应当列入工资总额核算?(即员工是否应该为此缴纳个人社保?)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问题,建议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101.咨询问题:2017年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中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处置时之以前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结转到投资收益,是一定要结转还是一定不能结转?还是可结转可不结转?
回复:具体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应用指南例21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处置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无需将之前年度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至投资收益。
102.咨询问题:我单位是机械租赁企业,将机械设备租赁给建筑单位,配备操作人员,请问符合租赁准则还是建造合同准则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适用租赁准则时,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你单位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判断是否向建筑单位让渡了控制该机械设备使用的权利以获取对价,具体的判断流程及考虑因素请参见租赁准则及应用指南有关租赁识别的内容。经判断该合同包含设备租赁的,应当按照租赁准则对设备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对于配备操作人员提供的服务属于非租赁部分,应将其与设备租赁进行分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经判断该设备租赁不符合租赁定义的,应当将该合同整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并参考该准则讲解,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的主要特征是,在租赁期内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属于租赁业务的,按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部分按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103.咨询问题: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3号)“第二十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的规定,担保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广东省政府于2010年9月27日颁布了《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以及《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若担保公司是国有企业,是否应该按照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法规有冲突,应该以哪项为准?
回复:《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之一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由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废止,财政部将适时废止《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原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04.咨询问题:请问每月给女员工发放的30-50元的妇女卫生费是否可以以货币形式在福利费列支(像妇女卫生费这类福利,发卫生巾是不现实的)?交通费、通讯费、节日慰问均纳入工资总额后,目前还有哪些福利能以货币形式发放?(大家对财企2009年242号文理解不一致,希望有进一步解释和明确)。诚盼回复!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关于《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建议咨询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等相关部门。
105.咨询问题:老师您好!近期因为疫情原因,国家对单位承担的社保进行了减免(或者部分减免),针对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账务处理,不同人员对政策、准则理解的不同导致出现了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3种是我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处理方式:方式1: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借:管理费用-社保费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营业外收入方式2: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冲回原来的计提;借:管理费用-社保费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管理费用-社保费方式3: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直接不计提以上这3种方式哪个处理更符合准则、更合理一些,麻烦各位老师给个建议吧,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对于直接减免的社会保险费,采用方式3即可。
106.咨询问题:请教老师两个问题:1.债权人的处理中:《新准则》第六条规定,“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请问当期损益计入哪个科目?2.债务人的处理:《新准则》第十条规定,“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请问当期损益计入哪个科目?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在内的多项资产清偿债务的,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
107.咨询问题:您好,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文件,文件中适用范围规定“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等租金减让”,如何判定由疫情直接引发?会计处理时需要什么辅助材料来证明?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并结合达成减让的时点、原因等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满足前述规定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
108.咨询问题:您好,我单位是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惑,感觉有必要咨询一下贵司,主要问题是:公司的售后回租合同进行了展期,展期内容主要涉及展期期间利率改变,还款时间变更,按照2019年发布的新债务重组准则,符合债务重组准则第三条的规定,按债务重组准则处理后出现问题如下:举个案例,假设一笔售后回租业务,原合同期限两年,利率10%,2019年3月26日到期,到期后剩余未偿还合同本金、利息共计1.4亿;交易双方经沟通后达成协议,约定剩余1.4亿按8%的利率展期到2020年3月25日。那么这笔业务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第四条规定:(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此笔业务的重组债权确认计量过程如下:根据此项目新的还款计划表新金融资产按原资产的实际利率折现到修改条件后生效日的折现值为138,017,522.05元,与原摊余成本1.4亿元相比,差异为1.42%,不足10%,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即: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据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原摊余成本140,000,000.00-新摊余成本138,017,522.05=1,982,477.75元。此笔业务在展期期间实际收到的利息是10,630,093.71元,但在会计上需要按照12,612,571.66元在展期期限内分摊确认收入,差额1,982,477.75元是确认重组损失的金额,意思是这笔业务在展期时点需要确认1,982,477.75元重组损失,在展期期间这1,982,477.75元需要调增展期期间收入而且还不能开具发票,因为客户不会给我这笔钱,这个不符合实务工作的要求吧,还容易造成会计收入和开票收入的差异、会税差异,不明白为何要这么做,这样难道不是把业务复杂化了吗?我强烈要求贵司给个回复,明确下这种售后回租合同是否需要按照债务重组处理,如果按债务重组处理,依据是什么,既不简化工作又难以理解,还容易造成账务混乱:1.展期期间每个月都要出现开票和会计收入的差异,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又没有实际发生,税务又不能税前扣除3.展期结束时,确认的重组损失相当于又通过调增收入回来了。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如果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根据其分类,继续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债权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因此,本例中你公司应当在展期修改生效日确认债权展期的相关损失,在展期期间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利息收入确认等账务处理。
109.咨询问题:请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试行)财会[2000]14号是否已经废止?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执行该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
回复: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
110.咨询问题:老师好:本单位职场租赁3年,根据最新会计准则按照融资租赁入账核算,后因规模缩减,提前进行了退租处理,租赁期间不满1年,请问是否需按照经营租赁进行追溯调整?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并参考本准则应用指南,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变更导致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发生提前退租的,应当按照该准则中有关租赁变更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111.咨询问题:您好,新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前提下进行,但是债务人发行债券是可以转让的。如果债权人,在2018年购买了一些债券,又在2019年12份购买大量债券。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后,债权人豁免70%债务人关于债券本金及利息,豁免的债务超过第一次在2018年买的债券本金,请问对于债务人超过的部分是否属于债务重组收益?如果属于是否与新债务重组新准则相悖?十分期待您的回复
回复:本例中债权人分次购买债券,债务豁免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券发行方(债务人)之间,双方在适用债务重组准则时,应当将分次购买的债券合并在一起考虑。
112.咨询问题:尊敬的领导,咨询事项如下,谢谢: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废止?2、如果上述制度未废止,我单位为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目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但同时我单位又按照相关要求组建了项目法人,具体实施某水利工程,请问项目法人核算能否继续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回复:关于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废止;
2.项目法人可以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但是,如果项目法人属于《政府会计制度》的核算范围,必须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113.咨询问题:尊敬的领导,我单位是一家集团公司。按照2017年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应按照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来对相关的金融资产进行分类。请问:准则此处规定的管理业务模式的主体是指单个的会计主体(子公司)还是合并层面的集团公司?如是单个的会计主体,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合并报表层面,针对集团内同一类金融资产,不同的子公司(在合并范围范围内)可以按照各自的管理业务模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并参考该准则应用指南,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同一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因此,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同主体以及同一主体可以同时采用多个业务模式。
114.咨询问题:老师您好,请问空置的厂房,董事会计划出租,但是一直没有实际租出去,是否可以在会计上先做转投资性房地产处理?需要准备董事会决议等资料留存备查吗?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及其讲解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115.咨询问题:请问套期损益列示在利润表中的哪一报表项目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
116.咨询问题: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金融工具核算准备范围?人行对结构性存款的规定有两类:一类分为存款(银行吸收的产品);另一类分为金融工具(机构单位之间的金融企契约)。那么对于符合存款分类的结构性存款(银行吸收的产品),根据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那么企业在国有银行的结构性存款是否属于存款?是按存款进行会计核算?还是作为金融工具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核算?
回复: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对于商业银行吸收的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定义的结构性存款,即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企业通常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117.咨询问题:你好、我司是农业企业,增值税免税,免征增值税部分是否需要计入“其他收益”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118.咨询问题:对于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原材料为硅片,一张硅片生产出一张太阳能电池,但由于生产工艺的原因,可能会出现ABC等级的产品,当产品为B或C等级时,根据BC产品售价计算的可变现净值小于原材料硅片的成本,企业是否需要根据BC产品的产出率对库存的原材料硅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还是要根据硅片产出ABC类产品的不同概率计算一个期望可变现净值与硅片的成本进行比较后来决定是否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期盼能够收到回复,谢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19.咨询问题:母公司外派员工来子公司担任管理层处理日常事务,关于工资含社保支付给母公司,该笔支出列支为应付职工薪酬还是管理费用劳务费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和第三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因此,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外派到本公司的员工工资支出应列入子公司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120.咨询问题:假设某电影项目制作成本预算5000万,投资人投资500万(纯财务投资人,不参与电影的制作、发行和上映等环节),可购买总份额的10%,该影视项目上映后收到了13000万的收入,根据投资协议在扣除5000万制作成本后,剩余8000万元可用于对投资人进行份额收益分配,根据10%的份额占比,该投资人可分得800万元,请问电影项目公司收到投资人的500万元和向其支付800万元份额收益时分别如何账务处理?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中“实收资本”科目、“资本公积”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核算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121.咨询问题:我想咨询一下,目前银行抵债资产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还是《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原管理办法规定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为:贷款本金+表内利息;而新准则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取得实物资产,需按原贷款公允价值入账,此外还有相关损益的处理都有所区别。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第六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债权人和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受让包括现金在内的单项或多项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量。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非金融资产时,应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受让资产的其他成本作为受让资产初始计量成本。
关于《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其他部门。
122.咨询问题:会计司专家:在新冠疫情防控中,企业捐赠自产产品,会计核算时应确认的捐赠额如何确定?是含税销售价格还是不含税销售价格?假设捐赠的货物生产成本为60万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含税价格为113万元。因为依据财税公告2020第9号规定,捐赠的货物免增值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发票税率为免税,税额栏无数字,但金额栏是填100万还是113万?也就是说,借营业外支出是100还是113?或者是按成本60万和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企业应当将所捐赠自产产品的成本、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您所咨询的其他涉税问题,请咨询相关税务部门。
123.咨询问题:您好,关于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问题想详细咨询下:旧准则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需要按照10年摊销。1、在财政部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2、在200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中,投资企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如存在与该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还应扣除按原剩余期限直线摊销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确认投资损益。8号与1号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具体实务应该如何处理?1)是在首次执行日一次确认投资收益;2)继续在剩余年限继续摊销;3)首次执行日股权投资差额并入长投成本停止摊销,作为商誉列式。根据准则应该属于哪一种呢?比较紧急,烦请尽快回复。非常感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财会〔2007〕14号)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的补充。具体到您的咨询问题,应在首次执行日一次确认投资收益。
124.咨询问题:我司为非上市公司,按照统计局的企业规模划分,应属于大型企业。请问各种类型(规模)的企业必须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日期是什么时候?依据是财政局的哪条通告呢?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125.咨询问题:请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126.咨询问题:企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如何进行核算?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127.咨询问题:核算研发费用能否直接挂在‘研发费用’这个一级科目,不经过‘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也不通过‘管理费用-研发费用’核算。比如说,研发部门领用材料做实验,直接分录;借:研发费用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回复: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128.咨询问题:租赁资产复原费在发生当期计入当期损益吗?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前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129.咨询问题:《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科目余额是否可以在年底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结转为0。理由:目前《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并没有要求或允许或提及把这两个科目年底结转的事,但现实问题是,这两个科目的余额越累越大,常年积累下去,会行程一个非常大的金额,虽然因为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一般是为0的,三级科目余额对报表什么的没有影响。个人建议,应交增值税三级科目,年底结为0,因为这些数据越累越大,实在是没有什么用处。
回复: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130.咨询问题:尊敬的财政部会计司的老师,您好:A公司是一家主要业务为智能制造的高科技公司,在将多余的房产对外出租,主要想请教:针对A公司可以根据租户各种情况,通知供电局减少供电量或者断电啥的,这算不算控制?对于收取租户的电费是否由公司A作为主要责任人进行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主要背景如下:?用电合同是由房主(公司A)与供电局签订,所有用电违约责任都是公司A承担,若由于某租户用电问题导致违约,将会向该租户追偿。?为各租户单独安装电表;?出租方统一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并按照市场价(即供电局市场价)向租户收取电表所示电量及公摊电量的电费,并按收取金额开发票给各租户;?与租户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一定时间或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一定改正期限后仍未改正时,A公司有权对该租户采取停电、封门封户等措施。现在上市公司300947明确按总额法的,有的上市公司按净额法的,也有4大中的某所反馈按净额法的,急切期盼明确回复:像A公司向租户收取得电费可否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谢谢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以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从而判断企业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131.咨询问题:领导,好!依据财税[2012]15号件,“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企业发生上述支出,计入“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借方。。依据最近的准则问答,如果当期发生的这项抵减税额,是否要计入“其他收益”?企盼领导回复。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36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132.咨询问题:2020年12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200元,当月无销项税额,请问月底做怎样的结转?2021年1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500元,2021年1月做怎样的结转?2021年2月缴纳300元,怎样做账
回复: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月度终了,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3.咨询问题:实施问答和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是金融工具准则中,预期信用减值模型中包括合同资产,这种情况,确认减值损失就应该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这是两种准则的冲突吗?到底应该用信用减值损失还是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呢?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134.咨询问题:根据新收入准则,有合同的预收账款已通过合同负债核算,审计时函证往来时函证合同负债表明合同负债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合同负债价税分离的会计核算会导致业务往来核对无法一致,预收账款形成的合同负债需要价税分离吗?合同负债该不该作为审计函证部分?如何正确理解合同负债?(行业:建筑业)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您所咨询的审计函证相关问题,请咨询中注协。
135.咨询问题:会计准则解释14号中废止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中关于“五、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以后BOT业务应当如何处理
回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36.咨询问题:请问独立核算下的企业集团内的子公司是否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该子公司符合小企业规格)
回复: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137.咨询问题:老师,您好!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按当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来看,是否可以转回,其转回是否可调整到期初留存收益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和七十八条,本准则实施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企业应当追溯调整。在本准则施行日,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企业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本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追溯调整。
因此,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该权益工具新账面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138.咨询问题:机票代理服务行业收入确认使用净额法,即收入为代理佣金,同时为客人发放积分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发放,此时积分的会计处理是否适用于收入准则中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如果适用是否应按照佣金收入分摊而不是销售额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五条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向客户授予的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行使和不行使该选择权所能获得的折扣的差异、客户行使该选择权的可能性等全部相关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计。客户虽然有额外购买商品选择权,但客户行使该选择权购买商品时的价格反映了这些商品单独售价的,不应被视为企业向该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
139.咨询问题:本公司不是从事租赁业务的公司,但购入一批建筑用模板,可以设置“经营租赁资产”科目么?计入此科目中?并在使用过程中计提相关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会计科目。“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建造承包商的钢板模,且具有不同的摊销核算办法。“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因此,如果租赁业务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其租赁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其相关折旧或摊销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140.咨询问题: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摊销)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列报。——请问一下,长期待摊费用明细科目余额的列报按照这个规定,应该是填列到“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以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么?能解释下这个原理么?
回复: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通常反映预计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资产。对于按照相关会计准则采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或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不得归类为流动资产,仍在各该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因此,只剩一年或不足一年的长期待摊费用余额仍列报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中。
141.咨询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率简并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等相关政策,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目前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按核定扣除进项税。加计扣除每月需要用加权平均不含税“买价”计算加计税费,核定扣除每月也需要使用加权平均不含税“买价”计算实际农产品消耗金额,买价是不包括采购过程中发生税费、运费等的。但按会计准则税费、运费等计入采购原料成本,造成财务账面加权平均成本在计算加计扣除或核定扣除进项税时,无法直接使用,每月建立手工底稿计算不含税买价,工作量大,税务机关也不好核实,且容易出错。另外,我公司是上市公司,需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采购原料发生的税费、运费等,不计入原料明细单品成本,而是单独归集,月末按消耗量和库存量分摊,消耗量分摊部分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库存量分摊部分计入存货成本,这样账面反映更直观,更有利企业核算。谢谢答复!!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情况下,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此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142.咨询问题:【背景】您好,我们是一家供暖企业,目前处于建设期,整体还未开始点火运行。公司已获取了土地使用权证。【问题1】公司建设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在建工程中?【问题2】如果可以计入在建工程,那么计入的期间是多久?是从获取土地使用权开始,一直到厂区全部建设完成,试运行结束,整体转固的时候结束?还是仅仅是到建筑物完成,虽然建筑物没有转固,但土地使用权摊销也不再计入在建工程?【问题3】如果不可以计入在建工程,那么是记到管理费用中吗?【问题4】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应用指南中提到“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对这句话的理解是否是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不能混同,哪怕是摊销也不能摊进建筑物中?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143.咨询问题:您好,发生了一些服务类的增值税(如租金/服务费),由于医疗企业免税性质,无法抵扣增值税,又无法计入资产成本,请问应该计入哪个科目比较合适呢?
回复: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144.咨询问题:尊敬的会计司领导,公司在15年前购入一栋房屋,当时合同只约定一个总价,含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价值,账面上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按30年折旧,现公司拟将地上建筑物拆除,改建成露天停车场,请问如果要拆除,是否要把地上建筑物折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由于入账时未分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如果要做固定资产清理,如何确定地上建筑物的清理金额?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基于您所提供的信息,企业应当判断未分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是否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如属于前期差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不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45.咨询问题:请问地方教育附加(不是教育附加)应计入税金及附加还是管理费用,谢谢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地方教育费附加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146.咨询问题:在合同中约定“在客户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售方保留所有权,标的物为农机,无需安转,直接交付使用,首次付款30%,一年后第二次付款70%”,根据新收入准则13条第二款的判断,是否一定意味着客户还没有取得控制权,出售方无法确认收入,在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时候,如何理解第13条的内容,特别是13条第二项,是否需要满足收入准则第13条项下全部条件?以上应如何确认收入呢?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当客户取得了商品的法定所有权时,可能表明其已经有能力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够阻止其他企业获得这些经济利益,即客户已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企业仅仅是为了确保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所有权,那么该权利通常不会对客户取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构成障碍。关于该准则第十三条的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的相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该准则第十三条的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综合判断其是否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以及何时转移的,从而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此外,企业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而不应当仅考虑企业自身的看法。
147.咨询问题:1、《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了构成关联方的原则性规定,第四条列举了10种构成关联方的举起情形。但第三条中规定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第四条中没有对应的列举,同时第四条中也没有类似“其他构成关联方的情形”的兜底条款规定。请教一下:认定是否构成关联方,是不是就严格按照第四条的10种情形执行即可?还是还需要考虑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影响或重大影响;或者,两方或两方以上,有的受同一方控制,有的受该同一方的重大影响或者共同控制,这样的两方或两方以上,是否构成关联方呢?2、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这里的“受国家控制”该如何理解呢?一般来说,受国家控制,多为国有企业。但国有企业也有多层级的管理关系,在认定时,是否受管理层级影响?比如:国资委管理的央企,各央企下又有很多各自的子公司、孙公司。那么,这些子公司、孙公司之间,是否都可以穿透认为,同受国家控制?因为这些孙公司、子公司最终的都受国资委管理和控制。再比如:中石油、国家电网都是国资委管理控制,中石油某省子公司,与国家电网某省的子公司,两者之间是否属于这里的同受国家控制情形呢?
回复: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13号》(财会〔2019〕21号),除第36号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外,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构成关联方。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六条相关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如果将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视为关联方,在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时,则所有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拥有共同的所有者而都成为关联方,这就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混淆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本质特征。
148.咨询问题:会计司的老师好!我是新疆阿克苏水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对重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有疑虑,请老师帮忙解答,谢谢。我公司主要从事城市供排水业务和供热业务,近年来收到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资金较大,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供排水管网、供热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根据财建[2005]35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十四条规定,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即按照财政部的文件,公司收到的投资补助应该作为资本公积核算。根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按照发改委的文件,公司应该将收到的投资补助作为递延收益核算。投资补助是发改委下达但由财政给钱的,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收到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是作为递延收益还是资本公积。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相关补助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149.咨询问题:2021年1月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预收账款的余额如何结转到合同负债?非上市公司的利润表格式,比如研发费用有发生额的话,可以放在管理费用下吗?还是必须单独列示?
回复:1.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负债”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首次执行该准则时,应根据该准则第七章的衔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利润表中的“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0.咨询问题: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否作为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还是按照减免的后的销售额全额记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回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免征的增值税部分计入营业收入。
151.咨询问题:1、在一、(一)第5条中:社会资本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请问如果有权收取的对价大于建造成本,应收款项与在建工程的差额如何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2、在一、(一)第5条中: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实务中由于PPP的财务模型一般是内部报酬率折现模型,所以固定对价的合计数一般大于PPP项目资产金额,所以该条是否有问题?3、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后续如何摊销,是按照具体的资产类型摊销,还是认定为特许经营权资产组统一在运营期内摊销,如果是后者,则设备更新支出如何核算?4、向政府收取的可确定的对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PPP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因此PPP项目资产不在“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一、(一)第5条中所规定的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情形,反映的是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的会计处理。对于您所提的情形,对价中可能包含其他履约义务的对价,根据该解释一、(一)第2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的有关规定,有关无形资产的后续摊销,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有关涉税问题,请咨询其他相关部门。
152.咨询问题:您好,2021年开始我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关于利率,境外集团公司要求适用中国债券利率,请问中国债券利率是国债利率么,目前发部的国债利率为3年期和5年期的,请问,租赁期在2年的资产适用那个利率。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七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因此,企业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可以先根据所处经济环境,以可观察的利率作为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参考基础,该参考基础包括与承租人信用状况相似的企业发行的同期债券利率等,根据承租人自身情况、标的资产情况、租赁期和租赁负债金额等租赁业务具体情况对参考基础进行调整,得出适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企业应当对确定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依据和过程做好记录。
153.咨询问题: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也按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来设置会计科目吗?
回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做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54.咨询问题:会计司老师您好!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新租赁准则。但是目前尚未收到实施相关的明确通知。所以想请问是否各企业必须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并调整年初影响的留存收益及相关报表项目的金额。
回复: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六十一条,承租人应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对租赁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并一致应用于其作为承租人的所有租赁:(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二)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155.咨询问题:请问残保金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管理费用”科目的呢?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56.咨询问题:2020年1-3月我司享受了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我司前期并没有对该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现我司正在年度审计,事务所要求我司对该笔减免金额进行账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即: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其他收益所以,我想问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是否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如需账务处理,是否是通过其他收益科目?谢谢。
回复:对于当期直接免征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57.咨询问题:"合同履约成本”是否只能作为资产类科目使用,工程勘察设计公司可以作为损益类科目核算成本吗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合同履约成本”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158.咨询问题:请问疫情期间,企业收到的政府租金补贴,做账应记入其他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的有关规定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结合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判断租金补贴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范围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如果租金补贴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59.咨询问题:我公司有中日政府贷款建设的环境整治项目,本金为100亿日元,期限40年,贷款时,财政部给固定汇率为1元=15日元。长期负债账面值按固定汇率折算。项目建成后,本金的账面价值是否可以按固定汇率折算,出现汇兑损失时确认损失,但汇兑收益不确认。此长期负债本金余额可否按非货币项目外币核算?如果按即期汇率折算,波动太大,企业无法管理。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因此,问题中提及的长期负债应视为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核算,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长期负债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160.咨询问题:请问一下,租地合同中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合同条款里租赁期间,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担保及转让租用场地使用权,。2,租入方在租用场地建设临建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且依法办理相关临建审批手续。这两条合同条款是否可判定该资产无主导权,不进行资产确认?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八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一)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与资产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相关的决策可以通过很多方式预先确定,例如,通过设计资产或在合同中对资产的使用做出限制来预先确定相关决策。合同可能包含一些旨在保护资产供应方在已识别资产或其他资产中的权益、保护资产供应方的工作人员或者确保资产供应方不因客户使用租赁资产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和条件。
问题中合同虽然约定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及转让租用场地使用权,在租用场地建设临建必须经过出租方同意且依法办理相关临建审批手续,但这些条款不影响判断租入方是否有权主导租赁资产使用的权利。
161.咨询问题:您好。请问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在现金流量表中,是计入“支付的各项税费”中还是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
162.咨询问题:1、当合同负债科目余额出现负数,编报表时是重分类到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具体分析)吗?重分类时是否需要还原为含税金额,如果不还原那岂不是口径不一?2、当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科目余额出现负数,编报表时是重分类到合同负债吗?如果是还需要拆分为税和不含税价?那对于客户几千的公司实务该怎么操作?如果重分类时不需拆分,那么报表中的合同负债岂不是一部分含税一部分不含税?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包含相关增值税金额;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不含相关增值税金额。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互相抵销。
163.咨询问题:老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问题。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中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里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但是在中级会计实务中,将此差额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请问以哪个为准?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应用指南等相关规
定,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部分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164.咨询问题:税控盘维护费会计分录,是冲减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有没有相关规定
回复: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165.咨询问题:请问非房地产企业自建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设期间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哪个科目?请告知相关政府文件。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建房屋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166.咨询问题:目前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都有类似的转股价格条款和向下修正条款。1、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我们经过研究后认为:1、转股价格调整公式的结果无法体现此类工具持有人与普通股股东在相关事件发生前后“同进同退”的原则,不符合“固定换固定”的原则。如果要满足固定换固定的原则,调整公式结果应该使得转股价格变动和公司股票理论价格变动比例相同,使得债券持有人在相关事件发生前后转股,其转股后所持有的股票总价值不变,如发放现金股利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修正为:P1=P0*(S-D)/S。2、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本公司董事会有权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我们认为该条款不构成合同承诺,在实际调整时按照合同修改进行会计处理,即本条不影响嵌入的转股权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的判断。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具有类似发行条款的可转债的处理如下:初始确认时将可转债拆分为应付债券和衍生金融负债处理,应付债券按照摊余成本后续计量,衍生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在初始确认时,先评估确认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发行价扣除衍生工具公允价值后作为应付债券初始确认价值,后续摊销的实际利率根据现金流和初始确认价值测算。请会计司老师帮忙看下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当企业成为混合合同的一方,而主合同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资产且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时,要求企业识别所有此类嵌入衍生工具、评估其是否需要与主合同分拆、并且对于需与主合同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167.咨询问题: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就已抵销的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时,如果在内部交易中处于买方和卖方地位的两个法人的适用税率不同,则在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应使用哪一方的适用税率?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该准则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168.咨询问题:合同资产是否属于金融资产?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力,且该权力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该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力。(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合同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但合同资产的减值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169.咨询问题:老师你好:财会〔2019〕6号文中对于“研发项目”的列示规定: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对此,我有不明白之处:“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费用”要调整至“研发费用”项目列示,无法真实反映公司当期研发投入费用化的金额,会导致报表列示金额不准确。且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该看该项资产的实质,如果是为销售项目转为营收而使用,我认为是可以计入项目成本中,如果是为新的研发项目而使用,计入研发费用中,如果只是闲置或无法准确分摊,计入管理费用,那不赞成调整到研发费用项目列报。请问可以这样理解吗?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有关规定,对研发费用进行列报。利润表中“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有关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因此,“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指“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等相关规定,已经计入“管理费用”的部分。
170.咨询问题:期货投资企业的商品期货,若使用套期会计准则,公允价值套期,手续费计入哪个科目?现金流量套期,手续费计入哪个科目?若不使用套期会计,手续费计入哪个科目?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第五条,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消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包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但签出期权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条和第三十三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衍生工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者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增量费用是指企业没有发生购买、发行或处置相关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等的手续费、佣金、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因此,无论期货投资企业的商品期货作为套期工具且适用于套期会计准则,还是不作为套期工具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171.咨询问题:您好,请问反倾销税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回复:企业进口商品所交纳的反倾销税应当计入所购商品的成本。
172.咨询问题:会计司老师您好,我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了关于新租赁准则执行的两个问题,想请教老师。1、公司A为从事商业地产运营,从B公司租入某商业地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付款额依据未来该商业楼租户流水抽成计算,而A公司与进驻该商业楼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额包括3种方式(①固定租金;②固定租金与当期销售流水抽成孰高;③当期商户销售流水抽成),在这种情况下,公司A是否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呢?2、A公司主营商业地产运营,签订了大量长期的商业楼整租合同,按照新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并计提折旧会造成A公司前期成本大幅增加进而导致亏损,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连续亏损存在退市风险。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并参考相关应用指南,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和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等相关金额。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等相关款项。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可变租赁付款额可能与基准利率等市场比率或指数、承租人源自租赁资产的绩效和租赁资产的使用等挂钩。仅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其他可变租赁付款额均不纳入租赁负债的计量中。
173.咨询问题:老师您好!关于可转债的会计处理,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每年票面利率,同时约定到期赎回条款: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XX%(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如: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40%、第二年为0.60%、第三年为1.00%、第四年为1.50%、第五年为1.80%、第六年为2.50%。到期赎回条款:可转债到期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问题:1、在初始确认分拆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赎回条款利率12%超过最后一年债券利率2.5%的差额9.5%如何考虑?我的思路是两种方法:1)在初始确认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最后一年利息按12%计算参与折现,理由为负债成分公允价值就是假设持有至到期的现金流按照市场利率折现的结果;2)初始确认时通过会计估计方法,估计到期时有多少债券不转股,最后一期利息按估计值参与折现。2、如果要考虑9.5%利息率,会计上是在最后一期计提还是在债券期限内平均计提?计提的利息是直接进入财务费用/资产成本,还是作为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此时债券摊余成本其实就包括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9.5%利息部分)。谢谢老师。
回复:
1.在确认负债成分公允价值时,不考虑债券转股的可能性,将负债部分全部现金流量折现。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应当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二)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174.咨询问题:请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企〔2007〕194号件关于研发费用的规定,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企业在研发结束后形成了产品往往对外销售产生收入。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认为产生了收入,研发费用中的原材料,不能作为研发费用,应该计入生产成本。问,是否有文件明确规定,研发过程中形成产品产生收入的情况下,研发费用中的原材料不能计入研发费用。
回复: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判断问题中所提到的产品销售是否属于该准则适用范围,如果属于,则应当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175.咨询问题:你好!请问这句话怎么理解?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做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2017年新准则颁布之前成立的担保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保险准则》或者《金融工具准则》吗?新准则颁布之后的企业适用《金融工具准则》吗?
回复:《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六条(十一)规定,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本准则。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颁布前已成立的担保公司,如果企业在之前已明确表明将财务担保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或者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否则,财务担保合同适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176.咨询问题:1.应收融资租赁款是否属于《37号金融工具披露准则》所定义的金融工具,否适用《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2.部分上市银行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列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是否合理。
回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四十条并参考应用指南,“应收融资租赁款”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三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因此,应收融资租赁款属于金融工具,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应收融资租赁款”项目,金额不重大的,应当以“其他资产”项目列报。
177.咨询问题:1、根据新租赁准则,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应确认使用权资产。母公司将一项房屋出租给子公司(租期10年),母公司个表确认投资性房地产,子公司个表确认使用权资产,合表上是否要将母公司的投房和子公司的使用权资产等进行抵销,具体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可否举例具体说明?2、20×9年3月8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将其自用的一栋办公楼用于出租的议案,并形成书面决议。20×9年4月30日,甲公司已将该栋办公楼全部腾空,达到可以出租的状态。20×9年5月2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栋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该栋办公楼的租赁期为10年,租赁期开始日为20×9年6月1日;首二个月为免租期,乙公司不需要支付租金。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上述自用办公楼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日是4月30日还是6月1日?可否提供相关依据?3、20×9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丁公司。根据合资合同和丁公司章程的约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别持有丁公司55%、25%、20%的表决权资本;丁公司设股东会,相关活动的决策需要60%以上表决权通过才可作出,丁公司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总经理,由职业经理人担任,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决议,主持经营管理工作。对甲公司而言,丁公司是联营企业吗还是合营企业?可否提供相关依据?4、20×8年5月1日,甲公司正式动工兴建一栋厂房。为解决厂房建设需要的资金。20×8年6月1日,甲公司从乙银行专门借款4000万元,期限为1年,20×9年3月30日,厂房工程全部完工。20×9年4月10日,厂房经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9年5月20日,厂房投入使用。20×9年5月31日,甲公司偿还乙银行上述借款。甲公司厂房工程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是3月30日还是4月10日,是必须经过验收才能停止资本化吗,可否提供相关依据?5、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的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可以按照成本计量。这里的“公允价值”如何理解,是当期应计提的折旧,是的话如何解释?可否提供相关依据?6、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等,通常由股本(或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含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构成。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和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属于这里的“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可否提供相关依据?7、根据新租赁准则,承租人对租入资产进行资本化性质的改良,应计入什么会计科目,“使用权资产”还是“长期待摊费用”,可否提供相关依据?衷心感谢,辛苦了!
回复:1.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企业合并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的相关规
定,自用建筑物、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改为出租,其转换日为租赁期开始日。
3.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的相关规定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进行区分和判断。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5.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并参考其应用指南,企业向职工提供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财会〔2014〕7号)第三十三条,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资本公积”科目的相关规定,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7.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承租人发生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不属于使用权资产,应当记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178.咨询问题:A公司购买已持有55%的股权控股子公司45%的股权,形成全资子公司后,同年将子公司清算注销。问题1:是否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问题2:企业应该如何账务处理?是否要确认投资收益?
回复:在合并报表层面,A公司此前若对该控股子公司已形成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则购买剩余45%股权不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是属于“追加投资”中母公司购买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的情形,此时应根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个别报表层面,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79.咨询问题:某A公司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下级B公司进行重组,引入外部两个公司出资,但要求由A公司借款给外部两个公司作为出资款,要求待B公司业绩好转后回购股权再归还借款和利息,后因B公司业绩未转好,借款协议延期五年,请问A公司能否确认借款利息收入
回复:A公司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判断其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从而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确认各期间利息收入。
180.咨询问题:领导,您好,根据组通字【2017】38号,计提党组织工作经费,请问如果用党组织工作经费购买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每月计提折旧冲减其他应付款-党组织工作经费吗?
回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用党组织工作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满足该准则第三条、第四条中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时,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181.咨询问题:房开企业销售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只能在完工交房的时候才能转税金及附加吗?还是在缴纳当期计入税金及附加?
回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
182.咨询问题:请问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资本化利息的现金流量是分到筹资活动中的“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还是分配到投资活动“为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现金”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16〕3号)的相关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在“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项目中反映。
18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请问针对这一条规定应该如何解读,我司仓库的入库单、出库单、领料单、送货单等,均为纸质单据,是否可以扫描作为电子资料保存,不保存纸质资料。纸质资料的扫描件是否符合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答:您好,感谢您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在电子系统中生成、通过电子媒介传输、在电子环境下存储的会计凭证。单位从外部获取的纸质会计凭证,以扫描件进行会计处理的,仍需保留纸质原件。单位从外部获取的以及内部生成的电子会计凭证,符合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无需打印纸质件。因此,入库单等纸质单据扫描件不符合仅以电子形式归档的要求,仍需保留纸质单据。
184.问:企业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实际上缴税款的时候,企业的现金流指定应该是支付的各项税费还是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呢?支付的各项税费是否有相应的说明?个人理解的个税是个人工资的一部分,应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但是税款最终流向了税务局,指定支付的各项税费感觉也没问题。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列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现金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本期实际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如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
185.问:现税法上存在多种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优惠,如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时可一次性计入费用,那么会计上是否可以将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折旧在当期就计入费用中呢,这样税会之间就没有差异了。不知这样做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四章关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86.问:你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问取得的退税款,在现金流量表是放在收到的税费返还,还是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谢谢。
答: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财政部会计司网站发布的现金流量表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已答复此问题,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财会〔2006〕3号)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规定收到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相关现金流量,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列示,企业收到留抵退税款项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将收到的留抵退税款项有关现金流量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列示。
187.公司筹建期间的开办费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回复时间:[2023-06-12]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根据其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188.您好,请问企业基建项目完工后暂估入账为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竣工决算后是否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回复时间:[2023-05-3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相关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189.生产部门设备的修理费用应该计入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按照之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是在管理费用,但留意到22年中级会计实务中是制造费用,那到底是应该是管理费用还是制造费用?还是有什么划分?
回复时间:[2023-03-06]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网站上发布的固定资产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