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的,应首先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二、《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3年1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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