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2号)附件中第四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19年8月5日
下一篇 →
关于征集车辆租赁企业的公告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