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公布2023年获得清远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的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3年获得清远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23年获得清远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