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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场化采购排除信息处理办法》的公告

2020年3月2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为公平有序开展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市场化采购排除信息处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市场化采购排除信息处理办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9月16日

市场化采购排除信息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公平有序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称税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有关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进行核销、申报及信息真实性等方面信息处理工作。税委会相关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条税委会办公室通过排除申报系统,对海关提供的企业进口报关信息和企业领取的排除编号信息进行核查:

(一)报关单境内收货人与领取排除编号企业是否一致;

(二)报关单商品税则号列、进口金额与排除编号信息是否一致;

(三)是否在排除期限内报关进口。

第四条排除编号信息与海关提供的报关信息一致的,排除申报系统自动核销排除编号;不一致的,企业应按要求作出说明,审核通过后,排除申报系统对排除编号予以核销。未说明或说明未审核通过的,税委会办公室可以将该企业列为填报虚假信息企业。

第五条伪造、变造或盗用排除编号报关进口的,税委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列为填报虚假信息企业。

第六条税委会办公室通过排除申报系统,核查成交记录与已核准的采购计划在金额等方面是否存在较大偏差。

第七条同一8位税则号列商品,企业月成交记录金额连续三个申请月不足当月核准的采购计划最高金额25%的,企业应按要求作出说明,税委会办公室从便利企业采购及进口出发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复核。未作出合理说明的,对该企业就该商品下一个申请月的采购计划,税委会办公室在前三个申请月已核准的采购计划最低金额的25%以内进行核准。

第八条同一8位税则号列商品,月成交记录中超出排除期限但未报关进口的金额,超过月成交记录金额25%的,企业应按要求作出说明,税委会办公室从便利企业采购及进口出发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复核。未作出合理说明的,税委会办公室在三至六个月内暂停审核该企业申请该商品的采购计划。

第九条税委会办公室组织财政部监管局,就企业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双随机抽查:

(一)排除申报系统注册信息与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是否一致;

(二)企业提交的有关说明是否属实;

(三)申请排除企业不是报关单境内收货人的,所提交的企业关系是否属实;

(四)是否存在转让、买卖排除编号行为。

第十条排除申报系统注册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企业应按要求更正信息。拒绝更正、冒用其他企业信息注册或提交的有关说明不属实的,税委会办公室将该企业列为填报虚假信息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关系不属实,或存在转让、买卖排除编号行为的,税委会办公室将有关企业列为填报虚假信息企业。

第十二条填报虚假信息的企业,税委会办公室取消该企业所有已核准采购计划,对企业申请的采购计划,三至六个月内暂停审核。

第十三条企业通过填报虚假信息适用排除措施进口的,税委会办公室将相关情况通报海关。海关对偷逃税款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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