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业
经2014年度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评估)协会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4年3月10日
附件: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
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的收取与使用,保障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保证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应当交纳会费。
会费分为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分为执业会员会费和非执业会员会费。
第三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四条 个人会员按下列标准交纳会费:
(一)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二)非执业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以上年度业务收人为基础,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年度业务收人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按年度业务收人的1%交纳;
(二)年度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年度业务收人的1%交纳,超出50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
第六条 在我市设立的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团体会员会费以按年度业务收入的1%缴纳。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是指团体会员在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年度业务收入信息应当接受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的相关检查。
第九条 执业会员应当通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交纳会费。
非执业会员应于每年6月份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交纳当年度个人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上年收人和上年年末执业会员人数(不包括分支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执业会员人数)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统一交纳当年度团体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应于每年3月底前,按其上年度业务收入和上年年末执业会员人数向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交纳当年度团体会员会费和执业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将收缴的团体会员会费留用50%,另外50%上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会费由地方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全额留用。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申请终止时应缴清会费,否则不予办理其会员的转所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履行会员义务,未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按照天津市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章程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服务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进步。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会费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行业工作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三)拟订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四)组织对注册会计师及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五)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六)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行业宣传提供技术支持
(七)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协会网站建设、办公自动化、业务报备系统建设和维护;
(八)编辑出版《天津注协通讯》等刊物;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方面;
(十)用于行业发展方面支出,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做强做大;品牌建设;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奖励支出;培养行业领军人才支出;
(十一)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支出;
(十二)个人会员体检;组织相关文体活动;
(十三)党建支出;
(十四)物业、水电等支出;
(十五)维持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
(十六)其他必要支出 。
第十六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建立会费收支账户,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会费用途规范开支。
第十七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费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告理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