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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企业自有房屋维修费的会计处理

自建厂房发生维修费,要通过判断维修费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来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具体处理原则和分录如下。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二、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一)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二)发生改扩建工程支出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三)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时:

借:银行存款或原材料(残值价值)

营业外支出(净损失)

贷:在建工程(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四)改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五)转为固定资产后,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一)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一般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设置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销售费用”。

(三)对于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果其修理、更新改造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在发生时也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2006年)》(财会〔2006〕18号)第二条“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规定: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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