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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起草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林业部门负责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公告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具体征收项目。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高剑;

联系电话:0571-85270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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