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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

问题:
在实务中,遇到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的情况,债务人是否应当作为存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呢?
解答:
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即企业将该项业务视为两部分,先将存货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再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出售存货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实际上,在这项业务中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币流入与流出。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前提下,才会发生债务重组。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因此,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等值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也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
通常情况下,债务重组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因此债务重组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的销售处理。债务人用等值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债务人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商品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财会〔2017〕22号)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年)》(财会〔2019〕9号)第十条规定,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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