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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发放对象

(一)死亡职工遗属。符合浙劳人险〔1988〕185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去世后无生活来源保障的直系亲属。

(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符合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件规定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二、补助标准

(一)死亡职工遗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55元调整为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405元调整为252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80元调整为2290元。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95元调整为1450元。

(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0元提高到1270元。

三、资金来源

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安排。

四、实施时间

上述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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