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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现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2023.01.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 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根据2023.08.21 《关于延续实施沪 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 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10号),“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21.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本文涉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有效。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地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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