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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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