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你(详见附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限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申报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2020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清册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