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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水务局,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恢复向企业全额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9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同级国库。

  二、我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向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20〕34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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