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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淄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淄政呈〔2021〕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淄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税额标准按照《淄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二、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仍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确定的适用税额执行。

  三、以上税额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淄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

淄博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

市、县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三级土地 四级土地 建制镇 工矿区
淄博市市区 11.20 9.60 4.00 3.20
桓台县 6.40 3.60 2.80
高青县 6.40 3.60 2.80
沂源县 6.40 3.60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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