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5元调整为1395元。
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补助标准发放对象。
1、机关事业死亡后遗属。符合浙劳人险[1988]185号规定的生活困难遗属。
2、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符合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件规定的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1、遗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35元调整为1395元。
2、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三、资金来源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