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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税〔2018〕164号修改)精神,以新余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5324元为计算标准,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560元/月、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53元/月。自2021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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