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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税务局,各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区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10号)等文件要求,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9月26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和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按照本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

  第三条 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工信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不采取国家清单管理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工作。

  第二章 核查事项及依据

  第四条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核查,是指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税务部门转交的享受国发〔2020〕8号,国发〔2011〕4号,国发〔2000〕18号等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名单及资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10号)等文件要求,进行条件核实和检查。

  第五条 集成电路企业(含设计、生产、封装、测试、装备、材料企业)条件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条件公告》(2021年第9)等规定执行。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工具、IP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软件企业条件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10号)等规定执行。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第三章 核查程序

  第七条 税务部门转交资料。每年6月15日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及各地、州、市级税务部门应将汇算清缴年度已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名单及其备查资料的电子件或纸质复印件,报送至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局进行整理归集后,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待核查企业名单及其备查资料转交自治区工信厅。

  第八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税务部门提交的待核查企业进行初核,重点对企业人员构成、研发投入、核心技术、营业收入、开发环境等进行核查,出具初核意见。

  第九条 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核结果进行实地抽查,各地工信、发改部门须配合做好实地抽查工作。最终核查结果将在自治区工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条 自治区工信厅自收到自治区税务局提交的名单后,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2个月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将核查公示结果及时反馈自治区税务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经核查,对不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由税务部门追缴企业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信厅对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企业核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 对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核查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自治区工信厅提出复查申请,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调查,并在20天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核查结果的,将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并在“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参与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核查工作的人员及第三方机构,如有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企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及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新经信软服〔2016〕6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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