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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民政局、财政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近期,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科技厅反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 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受过行政处罚;

  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申报免税资格审核认定时,应向省科技厅提交相关材料(附件1、2)。自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科技厅书面征求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的意见,确定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名单。

  第五条 省科技厅将最终确定的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第六条 经核定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效期限内(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并报送科技部。

  第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 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申报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材料清单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

附件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申报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一)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享受科 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

(二) 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 上一年年末在职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学历、职称、 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并对专业技术人员予 以标注;

(四) 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职 称等材料。 如有必要,省科技厅将检查上述材料的原件。

附件2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资格审核表

编码: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注册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主要业务范围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科技成果转让与扩散 □科技成果评估 □科学技术知识普及 □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 □其他

业务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 □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上年末资产总额

(万元)

单位人员数量

(人)

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人)


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 有 □ 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科技部门

民政部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数应填写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关于“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要求,我厅联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6号)和《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7号)(以下简称两个《实施办法》)。

  一、两个《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2021年4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规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2021年4月16日,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会同省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制定核定享受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发展情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印发了两个《实施办法》。

  二、两个《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二)财政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三、两个《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6号)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八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 核定条件和程序、变更程序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阐述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规定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

  第六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有效期及有权解释单位。

  (二)《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粤科规范字〔2021〕7号)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共八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主管部门、名单范围、核定条件和程序、变更程序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其中,第一条阐述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了核定名单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规定了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的类别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和第五条明确了核定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

  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了《实施办法》有效期及有权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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