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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11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0571-81050028;传真:0571-87057816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7643039@qq.com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7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号)等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籍限制

按照自愿原则,在我省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内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办理就业登记后,在省内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内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后,在省内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不得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外再自行设置任何条件限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从202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在户籍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填报个人信息、灵活就业内容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以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

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经办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就业登记机构共享就业登记信息,为参保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参保登记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需转移,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到省外流动就业时,由省内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一次性归集,并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或跨省转移手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求和参保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最大限度提供便捷服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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