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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21]251号)配套执行的《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水运物流运输企业、公路物流运输企业、航空物流运输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177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46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229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13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通用标准)

3.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4.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报关企业)

5.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6.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8.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9.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10.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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