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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纳税申报和报送涉税资料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到税务机关办理任何业务的纳税人,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业主)身份证到税务机关办税厅或登录“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关信息补录,自开业之日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报送相关涉税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上述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洞口县税务局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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