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
| 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
| 1 | 青北税 委 (2021) 19 号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 83890620 | 韩全胜 | 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 | 83890620 | 因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产生的各项税费及附加 | 2021-09-01 | 2022-08-31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增值税 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征收率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税率,减半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教育费附加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费率,减半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地方教育附加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费率,减半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个人所得税 按照收入额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附征率征收, 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和税率,减半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 ||
| 公告日期 | 2021年09月28日 | 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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