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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2021年9月28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青北税 委 (2021) 19 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83890620 韩全胜 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0号 83890620 因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产生的各项税费及附加 2021-09-01 2022-08-31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增值税 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不含税销售额的3%征收率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税率,减半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教育费附加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费率,减半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地方教育附加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费率,减半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个人所得税 按照收入额和现行政策规定的附征率征收, 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税依据和税率,减半征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
公告日期 2021年09月28日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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