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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为其增值税、消费税纳税地点。其中:

(一)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其增值税预缴地点。

(二)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三)纳税人由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所在地为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上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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