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请解释《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就执行<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函》(汇函[2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等逃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的“等非法套汇行为”包括违反规定以人民币收付应当以外汇收付款项的行为的理解。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