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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鲁财法〔2021〕3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期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延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期限。2018年9月20日执行的《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规〔2018〕12号),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该文件到期后继续执行,有效使用期至2026年9月19日。

附件: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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