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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就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行预缴增值税的,所在地为增值税预缴地。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地点。

四、本通知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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