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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辽宁省税务局工作部署,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迁移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征收,为便捷纳税人缴费人税费办理渠道,推进税费同征同管,对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范围进行调整。

二、调整的征管范围

(一)从2021年7月1日起,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沈阳市浑南区汪家街道、深井子街道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浑南区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抚顺市沈抚新城李石经济区、拉古经济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抚顺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不含高湾地区)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

(二)具体征管范围

本《公告》中调整的征管范围是与《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沈抚新区税务局关于税源管理部门职责调整的公告》(2018年第2号)中列明的征管范围一致。

三、申报缴纳事项

(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规划内的各类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于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作日期间向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费人可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或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施行日期

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据此本公告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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