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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自行缴纳,不由控股单位代扣代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时间:2021-02-18

股东L是公司A和公司B的控股股东,其中A公司注册地在福州仓山区,B公司注册在福州平潭县,股东L常居地在福州平潭县,基于以上,股东L在公司A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申请不在公司A代扣代缴?由股东L在福州平潭县申报缴纳?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股东L在A公司取得分红,应由扣缴义务人:A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处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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