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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与其他公司进行了房产交换,并由我公司向对方支付了房屋差价,请问房屋交换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如果需要交,该如何缴纳呢?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时间:2018-07-16

答:一、房屋交换属于转让房屋权属的行为,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五)房屋交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二、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交换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也就是由支付差价的你公司缴纳税款。如果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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