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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对于已经征收了增值税的税款,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时间:2019-09-0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发布之前已征的按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予以退还。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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