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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热点】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解答:
厦门税务时间:2018-11-15

问题: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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