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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热点】2019年1月起,个人提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
厦门税务时间:2019-01-15

答:根据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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