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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183天?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时间:2018-12-1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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