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183天?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时间:2018-12-10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
纳税人需要提供哪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下一篇 →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