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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规定,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现就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销售环节买卖合同按企业销售收入与材料销售之和的60%的比例核定;购进环节的买卖合同按外购货物账簿(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配件备件、其他材料、机器、设备)记载金额60%的比例核定。

二、商业批发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40%;商业零售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30%。

三、外贸企业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采购金额的40%、销售收入的80%。

四、施工企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施工企业营业收入100%的比例核定;施工企业对外购进的各种材料、物资、设备签订的买卖合同按外购货物账簿记载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建设方(发包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实际支付工程价款100%的比例核定。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分别按委托方实际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六、加工承揽合同按70%的比例核定。

七、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技术合同按100%的比例核定。

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暂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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