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时间:2019-04-23
| 咨询时间 | 2019-04-08 | 答复时间 | 2019-04-09 |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 咨询内容 | 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其适用的扣除率需要进行调整吗? | ||
| 答复内容 |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 )规定,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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