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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和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计税营业额有什么规定?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2号)的规定:“一、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二、准许证券公司上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三、准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主承销商代扣代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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