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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第十条规定:“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首次执行日之前可行权的股份支付,不应追溯调整。”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授予职工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职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等待期内首次执行日之前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上述各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其他方的股份支付,在首次执行日比照授予职工的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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