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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的核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12366时间:2010-11-25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购货单位、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发生退回的,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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