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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征收的重要说明

解答:
厦门税务时间:2008-02-27

为便于申报,我局在依法执行政策的前提下,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式进行简化处理。为避免申报错误,请各单位务必在了解计算公式及各填报数据口径后再进行申报,特别是“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一定要填写准确。有关说明如下:

1、申报计算公式: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安置比率0.8%-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60%*(1-减免比率);

2、缴费年度:当年应申报缴纳上一年度。上年度12月1日后新办的企业,今年无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指整个缴费年度在职职工按月汇总人数之和。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口径是依据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进行确认。例如:某单位某年各月职工人数分别为:1月10人,2月为20人,3月10人,4月20人,5月10人,6月20人,7月10人,8月20人,9月10人,10月20人,11月10人,12月20人;

该单位在职职工年汇总人=10+20+10+20+10+20+10+20+10+20+10+20=180人

4、“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由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对“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数据有疑义,请先与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核对确认后再进行申报。联系电话:核定检查科770374877037497703718

5、安置比率:安置比率为0.8%(依据厦府〔2006〕126号《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五条);

6、请纳税人在申报环节务必认真核对申报数据,做到准确申报。如果要对该年度已申报数据重新调整申报的,可通过网站办理更正申报。如需退费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和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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