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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除第七条。

二、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经营的,应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清洗场(站)有关资料,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必须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禁止一次性使用清洁水冲洗车辆,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

机动车辆清洗场(站)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停止经营活动。”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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