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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 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90)工商检字第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省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作为省局的派出机构,可在省编委确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据《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对投机倒把案件进行查处。

一九九0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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