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国初期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委老干部局:
沪委老(90)字第012号函悉。关于建国初期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依法被法院叛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因此,按照人退司函(1988)2号中关于“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建国初期及其以后依法叛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手续。某些报社和杂志社对这个问题的答复意见,不能作为依据。
一九九0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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