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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闻发布会管理的补充规定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九九二年二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 穗府办[1993]7号),对于维护本市新闻发布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新闻发布会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广州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2]7号) 和《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间题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1993]46号) 的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的召开,仍按穗府办[1992]7号件执行。

二、凡召开新闻发布会,均须纳入统一管理, 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凡在广州市范围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均须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具体事宜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办理。

(二) 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应提前十天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可由申请单位和个人自行主办,也可由市政府办公厅新闻处承办。

(三) 凡涉及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应提供法定质量、 监督、检验部门或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和证明书。

(四) 凡需在北京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或个人,须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 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必须真实、客观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六) 新闻发布会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

(七) 凡未经批准而擅自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不予采访,不作报道。违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 举办新闻发布会要讲求实效,规模适当,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记者和新闻单位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市政府新闻联系人负责市政府系统新闻发布会的协调管理工作,直接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处负责。

四、外省( 市) 来穗举行新闻发布会,应按穗府办[1992]7号件和本规定执行。

五、对外新闻宣传工作,仍由中共广州市委对外宣传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对外宣传处)归口管理。

六、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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