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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 币府直属各单位, 驻穗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制度, 使新闻发布会管理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京举办新闻发布会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3]46号) 文件精神, 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市举办的新闻发布会, 或以发布新闻信息为目的的会议,以及举行记者招待会、新闻座谈会, 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本市举办新闻发布会, 举办单位应按下列规定, 持审核同意的批件, 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一) 市直属各部门所属单位举办的,须经市直属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 外省、市及所属单位举办的, 须经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 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个人举办的, 须经所隶属的部门或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四条 办理新闻发布会登记审批手续, 举办者须在举办日期的前十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闻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新闻发布会目的、理由、内容、时间、地点、人数、举办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及邀请的新闻单位名单。

第五条 凡渺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 登记时应提供市以上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第六条 凡符合登记条件的新闻发布会, 由举办者填报《在穗新闻发布会登记表》, 五天内予以批复。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如涉及对外宣传的, 由广州市委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八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时, 必须出示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批复” 的批件, 并按登记批准的内容进行, 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对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应追究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通报批评教育, 以至提请所属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新闻发布会,新闻单位不予采访, 不予报道。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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