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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确认,现批准沈阳资产评估中心等13家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3家机构是:

沈阳资产评估中心

鞍山市资产评估公司

长春市资产评估中心

哈尔滨市资产评估中心

南京会计师事务所

武汉市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

湖北资产评估公司

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安徽会计师事务所

四川省资产评估事务所

广东资产评估公司

珠海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昆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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