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应暂时维持现状的通知
近据各地区交通部门反映,有些地方的城建部门以对出租汽车“发证”、“换证”为由,重新提出改变出租汽车管理体制的问题。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问题,交通、建设两部已有“维持现状,暂不争论”的协议;一九九二年十月国务院罗干秘书长和几位副秘书长亦批示同意“暂时维持现状不变为宜”的意见。
二、在没有明确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划分之前,由交通部门承担管理职责的地方,仍按我部(89)交运字709号文发布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执行。
望将上述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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