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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七项含义解释的函

湖南省交通厅:

你厅湘交运工字[1993]第467号《关于要求对<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七项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处罚是针对两种违章行为的:一是不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指令性运输计划;二是拒绝接受抢险救灾任务,不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统一调度。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只要具有其中一种违章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就可以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此复。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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