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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来的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江苏省体改委《关于同意常州市三个企业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进行改组的批复》[苏体改生(1992)68号],国家体改委《关于设立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3)9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苏政复(1993)67号]及《转报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报告的函》[苏政函(1993)78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常柴股份有限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本次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该公司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的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三、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的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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